你能想像,有一天你親生的孩子不可以稱呼你為「媽媽」嗎?
或者你的兒子結婚時,大家不能稱他為「新郎」嗎?
或者你的女兒披上婚紗時,人們也不可以讚美她:「好漂亮的『新娘子』唷!」?
甚至有一天,在字典裡,找不到「父親」或是「母親」這些名詞?
或者在家裡講「因為爸爸媽媽相愛,所以生下了你。」這類的話也變成「政治不正確」?
甚至在學校裡發出「我好幸福,因為爸爸媽媽愛我!」這樣的宣告也被視為「不符合社會價值觀」的思想?
如果你覺得以上的情節是你不能想像的,或是你不願意看到的,那麼請支持加州第八號提案!
第八號法案並不是一條新的提案,也不是一群所謂「保守的基督徒」在「打壓同性戀」。它只是重申加州人民早在2000年就投票立法通過的法案:「婚姻就是一男一女的結合。」Only marriage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is valid or recognized in California.
少數服從多數、多數尊重少數──這是加州大多數選民以他們的選票做出的決定,是大多數百姓對婚姻的定義。不應該任憑四、五位大法官來推翻這既有的決定。我尊重同性戀者的選擇、也體諒他們爭取自身權利的心情,但是這不代表我就應該否定自己的價值觀、將整個既有婚姻的定義與家庭的架構給推翻,為的只是要「認同」少數。
「他們愛結婚就讓他們去結婚!」、「他們要以夫妻相稱是他們家的事!」──這不是只是一項單純的「讓同性戀擁有婚姻權」的議題;而是整個社會如何詮釋「婚姻」這個名詞,進而影響下一代子孫對家庭結構的認知。如果今天婚姻的定義不再是一男一女的結合,那在以後,是不是也可以沿伸為「一男多女」、「多男一女」、「多男多女」、甚至「一人一獸」、「成年與未成年」、「只要想結婚,不管對象是誰都沒關係」?
「就算我的孩子以後是同性戀,我也會祝福他、永遠愛他!」聽起來很包容、很開明是嗎?或許有人不介意自己的女兒「娶」給一個女人,也不介意兒子與另一個男人親吻摟抱、以身相許;可是做父母的,是不是真的預備好要從小鼓勵自己的兒子「以後娶個男子回家」?或是教導自己的女兒:「和一個女人結婚共組家庭也會很幸福美滿。」?如果婚姻的定義不再是一男一女的結合,公立學校就有義務要教導並宣揚這樣的理念,做父母的在家當然也要配合學校的教育。對我來說,同性戀可以是個人的選擇,我也不反對教育我的孩子要尊重與他不一樣想法的人,可是我不能接受要去灌輸自己的孩子「男生愛男生,男生娶男生」的觀念。
或許孩子長大後選擇不當媽媽、不做爸爸,但是未成年的時候,他們都有權利叫那個生他的女人為「媽媽」、養他的人為「爸爸」。如果婚姻的定義不再是一男一女的結合,在未來因著「政治正確」的原故,勢必也將改寫「父母親」的定義。不要以為這是不可能的事──在幾百年前那些開國元勳在立憲立法之時,也從未想過有一天後代子孫會需要重新定義「婚姻」。每個孩子都應享有「我有一個爸爸與一個媽媽」的基本人權,在他們還沒有選擇權的時候,我們應該保護他們享有正常家庭的權利。「我有爸爸、有媽媽」是孩子與生俱來的權利;在一般的情況下,孩子在父母健全的家庭裡最能健康快樂的成長──我不否認一些父母離婚、單親家庭、或者被領養﹝甚至是給同性戀家庭領養﹞的孩子也一樣能平安快樂的成長、身心健全、在社會上的表現不比一般人遜色;但是這畢竟是少數的案例,不能因為一些單親的孩子表現得好,就鼓勵每個人不要結婚、把孩子送給別人養、就把「孩子沒有爸爸/媽媽也可以活得很好」當成是真理。
我佩服那些父代母職的爸爸 或是身兼父職的媽媽,也不否認養父養母的愛心與養育之恩同樣偉大──可是那畢竟不是對孩子最好的家庭模式。我們不能因為電視、電影、小說、甚至是親身的經歷就去美化、放大這些特殊的例子,進而否定了一男一女婚姻制度對家庭的正面意義。畢竟這是這個社會的既有模式,也是最適合人類生存與延續最佳的型態: 一個正常的家庭,由一男一女組成,進而產生下一代。 整個生物界也是照著這樣的模式在進行繁衍──一公一母:產生後代。
如果今天第八提案沒有通過,所代表的意義不僅僅是「同性戀可以正大光明的登記結婚」而已。我並不在乎他們可不可以結婚、要稱另一半為「妻子/丈夫」還是「伴旅A/伴侶B」?但我在乎我是否仍然擁有叫我的另一半為「丈夫」、讓我的孩子稱我為「媽媽」、叫我的另一半為「爸爸」的權利。如果八號提案沒通過,加州公立學校教科書將被改寫,老師有義務要教導學生「結婚不一定是一男一女」、「你的爸爸不一定是男的。媽媽也不一定是女的。」父母在家讀給孩子的那些有提及爸爸媽媽相愛、公主王子結婚......之類的「傳統故事」都將被視為不合時宜、甚至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中,父母也有「義務」要鼓勵孩子去「去結交同性伴侶為戀愛的對象」、英文寫作時「他」與「她」不一定代表「男人」、「女人」......一場用字遣辭的陰陽錯亂、價值觀被扭曲的鬧劇即將上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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